北市府通過公辦都更實施辦法,揭示四種號稱公辦都更的模式,做為開啟公辦都更元年的序幕。但是,打從都更處諮詢會議見到這個辦法的內容起,這個辦法的本性法理問題卻大部分留存到後來市政會議通過的版本。就此點,相關NGO在政大辦了一場座談會,嘗試把這個辦法牽涉的問題談清楚,而我當天與談因為並沒有提供PPT,因此在這裡把個人的法律意見整理在這裡,算是補足當天的紀錄。至於當天的影音記錄,等政大這邊處理好,我會把連結也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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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12月台灣法學會年會中發表了這一篇以土地正義觀點為基礎的文章,當時考量在眾多土地問題中,個人長期以來最關心的就是浮濫徵收的問題,其中又以區段徵收最為關切,因此便以區段徵收的分析為核心發表了這篇文章。

事實上,法學界對區段徵收做制度性分析迄今一直很欠缺文獻,只有約略提過這是一種普通徵收的擴張,反而地政與都計學界討論比較多,只可惜卻偏向實務而較欠缺法理面的探討。於是我嘗試從區段徵收整個制度設計,透過私財產權保障的角度做一次比較完整的檢視,希望可以帶起一個針對區段徵收在法理上"應為"狀態為何的反省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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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很多人都會很驚訝,為什麼符貿協議的問題扯到憲法位階去,而這背後躲著的關鍵性觀念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由於針對這部分我在FB用條列的方式已經寫過一些,但是一方面考量大概很多人看到法律保留這四個字就傻眼了,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留言提問的回答也需要法律保留觀念做為基礎才能講,所以決定抽時間先把甚麼叫做法律保留的基本觀念,試著用非法律人也能看懂的方法寫寫看,好讓大家可以有個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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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兩篇發表後有ㄧ些回應與質疑,其實零星地回了ㄧ些,可是在論辯中很容易不小心就會失之於太過零散,而且也發現了ㄧ些現在檯面上在談區段徵收時很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值得再講清楚ㄧ些,所以,在這裡試著把區段徵收核心性的問題在圖上看不出來的部分,分篇慢慢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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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前ㄧ篇比較偏文字敘述,偏偏區段徵收在實務運用上的奸巧之處,很難用文字對非法律人、非地政人講清楚,因此利用颱風放假天,在繼續趕研究案跟年底發表論文之前,我試著用有圖可稽的實際案例來說明區段徵收這個制度的不須妖魔化,因為這制度本質上就是妖魔!

目前相關個案都不難找,大埔、淡海二期、桃園航空城等案都可以很容易找到相關資料,請大家可以就有興趣的個案自己拿資料書圖對對看,可以增進了解。這裡,就從大埔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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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徵收問題,必須要先弄清楚徵收制度(包含我國獨有的區段徵收)的制度意義;而徵收的制度意義,首在出自憲法保障私財產權的法理,此點在前面幾篇文章裡大體都已經做了說明,乃是出於國家機器因公益或公用原因,不得已所為之強制性剝奪人民受保障財產權措施,而規範這種措施的制度即為徵收法制。徵收法制傳統上因而乃係為了限制國家機器動用徵收權力而來,並不是為了鼓勵徵收而設,故由此衍生徵收目的限制、嚴格法律保留、公益性、嚴格要求比例原則、無補償無徵收與先補償在徵收等徵收法制上的核心元素。有關這些徵收法制特有的核心元素,在前面幾篇文章都已經有所說明,這邊就不多所重複了。

因此,這裡所要強調的是,在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價值立場出發,其實最首要、最重要的觀念並不是人民是否因徵收受有補償,而是發動徵收的原因必須擁有非比尋常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這直接涉及徵收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而當徵收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欠缺時,並不會因為提供合適(甚至是超額)補償就能夠俟後地治療其原有瑕疵的。而這一點絕不會因為個案中採行的是徵收還是區段徵收而有差異。值得注意的是,區段徵收之所以是個有問題的制度,也就在於它過度鬆動了這兩個核心限制,而把徵收弄成了地價遊戲而可以大規擴張徵收範圍,把人民的財產變成可以為了政府財務無所禁忌予以取用,所以,當討論徵收,尤其是區段徵收,只從補償的合理性與有利性來談,基本上等於把邏輯命題的前提丟了不管,只要結果看來不錯就好,這樣正是把整個問題斷章取義,扭曲了問題的應有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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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也一年了,卻忙得連把徵收系列第四篇,對土徵新法的評論都還沒寫,就連著爆發文林苑案,A7預標售案一直到釋字709號的出現,真是完全追不上時事的發展。幸好,只是事件發生多,但是本質都還是圍繞著徵收跑,而政府似乎也沒因為土徵條例的修法而緩下徵收的腳步。因此,把去年底在政大圓桌論壇所做演講的簡報檔先拿上來充數,其實該談的觀念在前面幾篇關於的文章多多少少都點到,只是在這裡更強調為什麼要避免徵收的價值觀面向。而其中還有一個重點或許是政府最不喜歡聽的一點,那就是不管名義上是不是叫做徵收,憲法上徵收的認定是依照個案事實是否符合憲法上徵收概念來做成的,因此,區段徵收絕不會因為是種開發方式就不是徵收,必須受最嚴格比例原則的限制;相較之下,在大家已經抗爭一年多以後,事理已是如此明白的時代,還能把徵收,甚至是超大規模的徵收當成業績或事功,我只能說:無恥已極!

以下是檔案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ImVJn_U0L8VE1BblY0ajhDeEk/edit?usp=sharing

 

其實這一陣子,另外發表一篇關於都市計畫法律性質與效力特性的文章在律師界的期刊,還有一篇發表在研討會關於公用地役的文章,兩篇都比較學術性也比較長,就晚點再找時間看看怎麼處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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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政府召開的產發會議在一片環保團體與勞工團體的抗議聲中落幕,對大多數人留下的印象,大概就是工資15K的糾紛搶走了絕大的注意力,但是其他勞工議題與環境議題,其影響之深遠絕不小於勞工薪資問題,卻反而沒在主流媒體的關注之列。此中最重要者,大概算是環評制度即將面臨的變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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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談了徵收最基本的遊戲規則,但是要用來了解到底現行土地徵收條例跟政院修正的問題,事實上還缺了一些進一步需要注意的細節,因此我試著把這些部分在這裡補完,好接續去談現行法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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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議題已經是全球性、全國性議題有一段時間了,但是在過去二十的環境運動下,台灣社會在面對環境議題所展現的大體氛圍似乎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而在觀念上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二元對立的現象,也依然存在。這種令人憂慮的現象,可以從新近的發展上很容易的得到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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