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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案子,發現同學們很容易直接跳到土地法第34-1條求解,但是這卻是思考上的陷阱。
 
為什麼?
 
首先,我們最好思考一下報導中提到百歲人瑞被以訴訟請求拆屋還地,而土地法第34-1條可以或適合拿來當成拆屋還地的請求權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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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二日農民又要上凱道,原因是政府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為德不卒,或說是虛應故事。事情的引爆原因當然是為了對修法內容的歧異,而這一切又得回過頭去看徵收到底應該怎麼規範才對。看來本來這一篇從五月寫起,因為太忙而一直沒完成的東東,正好是個絕佳時機把它完成,提供給大家去思考。

當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問題被炒得火熱之時,很容易讓人衍生一種錯覺,那就是徵收只涉及土地或是不動產,也只限於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部分。其實,這是天大的錯!然而這也是一種徵象,顯示整個社會對徵收問題的瞭解很可能極為薄弱,更令人憂慮的是,就因為社會普遍對徵收理解不足,在面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問題上,便很容易發生誤解或是被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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