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陣子為了忙升等以及兼行政職,搞得好久沒發格子,今天正好助理提醒我,於是利用下午整個協調事情到很煩的時候,寫一寫格子轉換心情。

事頭呢,其實是源自近日一件民事大法庭的決定,將採用借名登記的原保地交易,依照山保條例第37條效力宣告無效。這決定固然確定了山保條例第37條,限制原保地交易雙方身分限制的規範屬性為強行規定。但卻等於還是放任實務界慣行的借名登記沒處理。而近年來在教授土地法登記制度之餘,我對於借名登記越來越持反對意見,正好去年見到台北大學黃健彰老師也有相似看法,因此就決定來談一談為何借名登記應該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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