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實在忙到沒甚麼時間照顧這邊,原本以為會就這樣把格子擺著不管下去。但是,上屆立委臨去秋波,送了土地相關研究人員三份新春大禮:一件是國土計畫法通過,一件是原基法第2條之一修正,最後一件則是沒完成都更條例修正,留給下屆重新頭痛。

由於研究領域的關係,幾年來原本就持續仍然與土地徵收、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一直無止盡地纏鬥,一加上這三件開春大禮,霎時間2016的生活立刻就被壓進連頭完全都抬不起來的工作地獄裡。但是也因為幾次重要的研討會、座談會與訪問,有些重要的課題因而也有了初步可以提供大眾參考的資訊。因此,趁著剛趕完一篇與人合著主題關於都市計畫擬定、核定權限性質文章,在繼續下件工作的短暫空檔,先整理一下相關資料。這次先提供國土法相關的部分。

以下所附的連結是來自前陣子環境資訊中心所做的訪談。得先說的是,真心感謝環資中心的文姿,她先花了兩個小時想辦法了解我在說甚麼,回去後還整理成大家能吸收的文字。其實我自忖根本寫不出這樣讓人看得懂的內容。但是,也因為這個訪談是建立在訪綱上,多少比較沒有呈現整體理論結構。可惜目前時間不夠,不然應該自己補一篇,好把這三篇訪談紀錄簿及收錄的脈絡與細節補進來。

因而,試著在這裡把幾個思考與觀察的關鍵點寫下來,一來提供大家自行思考、分析國土法之用,另方面也可供日後討論之用。

1. 計畫法與計畫是兩回事。計劃法是用來規範與支持計畫行為,因此結構上由(一)對規劃的指導與共管規範及(二)執行工具所構成。然而到底由此生出甚麼樣的計畫內容,以計畫行為的不確定性與自由度來說,草案出來前,沒人能亂猜。

2.都市計畫因為直接控管個別土地運用並直接銜接建築管制,因此內容會非常具體詳盡。但位於其上的區域計畫和國土計畫如果跟都市計畫一樣詳盡,並且直接規範個別土地,那我們又何必還需要都市計畫?所以,理解國土計畫和區域計畫的任務與功能,就要擺脫對於都市計畫的了解才容易掌握

3.最簡單掌握區域計畫與國土計畫到底在做啥的方法,就是把他們理解成不同大小的框。國土計畫是最大的框架,用來指示國境各區域的功能分工和要國土利用要注意的原則與方向。區域計畫承接國土計畫的指示,做出中間框架,指導並限制其框內各都市計畫內容究竟如何規劃。所以,整體來說,這三種計畫越高階的,內容就越抽象、越政策性也越策略性,越下層就越具體。由此做為出發點,就可以試著去思考為什麼國土計畫和區域計畫,恐怕沒辦法具體、直接處理違章工廠、農舍浮濫等土地亂象,其實不就是因為它們原則上不適合直接處理具體、個案的土地利用所致。

4.本版國土計畫法對於土地利用的控制,是透過四大功能分區的配置去達到。但是分區配置完還要看看個別土地使用管制怎麼操作,偏偏這部分國土計畫法只是授權出去訂管制規則,所以目前很難說到底會變怎樣。說到底,各國空間規劃相關法制如何控管土地其實花樣很多,不一而足,所以這裡照說也有滿大的制度創設空間,不見得一定要因循舊制。只是以我對地政司與營建署的理解,會有很大一股力量,希望越能夠直接將既有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統橋接過來續用越好。老實說,我很擔心這一點。理由出自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系統很有問題,也與計畫法制的原理不盡相符,但就是因為很明確、公務員很好操作,從民國63年區域計畫法實施就一路用下來了。

至於其他國土法理的眉眉角角,就等有時間再來處理了。

下面就是環資中心當時專訪後整理的紀錄,是以QA形式呈現:

環資中心訪問(一)

環資中心訪問(二)

環資中心訪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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