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案子,發現同學們很容易直接跳到土地法第34-1條求解,但是這卻是思考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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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十二日農民又要上凱道,原因是政府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為德不卒,或說是虛應故事。事情的引爆原因當然是為了對修法內容的歧異,而這一切又得回過頭去看徵收到底應該怎麼規範才對。看來本來這一篇從五月寫起,因為太忙而一直沒完成的東東,正好是個絕佳時機把它完成,提供給大家去思考。
當土地徵收條例的修正問題被炒得火熱之時,很容易讓人衍生一種錯覺,那就是徵收只涉及土地或是不動產,也只限於土地徵收條例所規定的部分。其實,這是天大的錯!然而這也是一種徵象,顯示整個社會對徵收問題的瞭解很可能極為薄弱,更令人憂慮的是,就因為社會普遍對徵收理解不足,在面對土地徵收條例修正問題上,便很容易發生誤解或是被誤導。
徵收的歷史很悠久,可是,在這法制史上近兩千年可追溯文字記錄的期間,它的本質從來沒有真正發生改變過;徵收是國家基於公共利益,以取得特定財產為目的,消滅私有財產權的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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