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三月日本爆發核災到今天,短短幾個月內,經歷了核能問題的爭議、浮濫徵收土地問題的延燒,到水資源與國光石化抗爭等涉及國土、環境的重大事件,社會上也因而充滿各種論述。然而在這些說法中,有一個值得一提的典型論述,那就是可以看到工業界人士說國光事件的結果是在打壓產業;而這個社會跟輿論界又有去處理這些論述與環保團體論述間何者較為合理嗎?
- Aug 26 Fri 2011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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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價值的建立需要全民的環境教育
環境議題已經是全球性、全國性議題有一段時間了,但是在過去二十的環境運動下,台灣社會在面對環境議題所展現的大體氛圍似乎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變,而在觀念上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二元對立的現象,也依然存在。這種令人憂慮的現象,可以從新近的發展上很容易的得到印證。
從三月日本爆發核災到今天,短短幾個月內,經歷了核能問題的爭議、浮濫徵收土地問題的延燒,到水資源與國光石化抗爭等涉及國土、環境的重大事件,社會上也因而充滿各種論述。然而在這些說法中,有一個值得一提的典型論述,那就是可以看到工業界人士說國光事件的結果是在打壓產業;而這個社會跟輿論界又有去處理這些論述與環保團體論述間何者較為合理嗎?
從三月日本爆發核災到今天,短短幾個月內,經歷了核能問題的爭議、浮濫徵收土地問題的延燒,到水資源與國光石化抗爭等涉及國土、環境的重大事件,社會上也因而充滿各種論述。然而在這些說法中,有一個值得一提的典型論述,那就是可以看到工業界人士說國光事件的結果是在打壓產業;而這個社會跟輿論界又有去處理這些論述與環保團體論述間何者較為合理嗎?
- Mar 23 Wed 2011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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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上綱經濟發展的噩夢
政府一直說要拼經濟,人人也都說經濟最重要,而經濟表現似乎也成了衡量執政良宥最重要的指標,這大概是過去十年來台灣社會最明顯的寫照。諷刺的是,看看這幾年的經濟成長,無論高與低,其實都反映不到民眾穩定性收入,卻不斷看到各種奢華的物質炫耀充斥耳目,資本家越來越強大,伴隨著社會上從事投機性投資致富成為當道;而歷來的政府一直告訴我們,要有更高的經濟成長,那我們日子就會好過或是過得更好。然而,真的是該這樣解決台灣社會上經濟問題嗎?看看這一兩年貧富差距激化現象的明朗化,似乎才讓整個社會開始意識到,發生在台灣的經濟、社會問題,也許未必是整體地錢賺得不夠多,而是財富分配不均的問題。
老實說,這是問題表相與真正問題核心有差距的典型之一,而更令人擔心的卻是,為了讓大家都賺到錢、過好日子要把經濟成長繼續衝高的命題,其實帶來了另一批問題。
經濟、社會與環境需求間的平衡是追求永續發展的關鍵,因此當一個社會可得投入的資源量固定時,轉一定量資源去照顧環境與社會時,直接結果便是很難衝高經濟成長率,因為投入經濟的資源便相對減少了。這在已開發國家是一種很難規避的情形,除非犧牲投入環境與社會的資源,因為這些國家在經濟結構上再也無法回到高成長期的開發中國家狀態。換言之,如果真的要均衡照顧經濟、社會與環境,以台灣現今實質已為已開發國家之情形,還要追求近乎當年成長期的經濟成長率,恐怕就是緣木求魚,要不然就是只好再度犧牲應該投入在環境與社會的資源去換取高額經濟成長。
這種幾乎獨尊經濟成長,不顧社會及環境平衡需求的發展模式,近年來已經可以看出其所帶來的明顯惡果;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將原本台灣就極度有限的土地、水資源壓榨到竭盡,而其直接結果之一便是將農業生產環境、產業的照顧與農糧安全的維持犧牲掉,導致今日台灣糧食自給率降至32%左右,放眼今後將是爭逐糧食與水資源的時代,試想那個可能有錢也未必買的到糧食的情形,這幾乎是自殺性的發展。附帶地,為了維持大量工業設施的水、電需求,一方面把已經屆臨極限的水資源左支右絀地挪用,另一方面只好繼續擴大燃煤發電,跟在台灣這樣危險地質條件的地方為了不足全國20%供電量繼續用核電。
至於在社會面向,大量補貼、優惠流向資本家,而忽視建構有效的社會照顧網絡與社會基層基本生存條件的確保;而為了維持表面上的競爭力,卻忽視財富所得的分配的不公平,一味把壓低成本的方向轉向勞工的薪資與應有福利,讓基層的經濟存活條件懸於資本家的利益,也把富者與資本家拱上了實質統治階級的寶座。
這些,在國家與社會的發展上都是不折不扣的噩夢,絕不該單純以民眾[仇富反商]來描述現今的情形。而看看企業與資本家們財產增長的幅度,對比社會上十幾年來沒全面配合物價檢討過的薪資,根本分不清我們的社會是不是真的是經濟不好,還是分配出問題。再說,面對許多已開發國家年經濟成長率也不過2-3%,真希望有人能告訴我們為什麼非得要達到6%不可,以致要繼續投資這麼多工業,犧牲這麼多環境與社會的需求,還是我們還在盲目追求那早已不復存在的,加工出口時期高經濟成長的妄想。
水、糧食、能源與穩定、安全的社會是未來生存的關鍵,然而,它們卻在維持高年經濟成長的要求下成了犧牲品,個人真心希望,這個噩夢千萬別在我們來得及反應之前就成了真實世界裡的災難。
老實說,這是問題表相與真正問題核心有差距的典型之一,而更令人擔心的卻是,為了讓大家都賺到錢、過好日子要把經濟成長繼續衝高的命題,其實帶來了另一批問題。
經濟、社會與環境需求間的平衡是追求永續發展的關鍵,因此當一個社會可得投入的資源量固定時,轉一定量資源去照顧環境與社會時,直接結果便是很難衝高經濟成長率,因為投入經濟的資源便相對減少了。這在已開發國家是一種很難規避的情形,除非犧牲投入環境與社會的資源,因為這些國家在經濟結構上再也無法回到高成長期的開發中國家狀態。換言之,如果真的要均衡照顧經濟、社會與環境,以台灣現今實質已為已開發國家之情形,還要追求近乎當年成長期的經濟成長率,恐怕就是緣木求魚,要不然就是只好再度犧牲應該投入在環境與社會的資源去換取高額經濟成長。
這種幾乎獨尊經濟成長,不顧社會及環境平衡需求的發展模式,近年來已經可以看出其所帶來的明顯惡果;其中最嚴重的莫過於將原本台灣就極度有限的土地、水資源壓榨到竭盡,而其直接結果之一便是將農業生產環境、產業的照顧與農糧安全的維持犧牲掉,導致今日台灣糧食自給率降至32%左右,放眼今後將是爭逐糧食與水資源的時代,試想那個可能有錢也未必買的到糧食的情形,這幾乎是自殺性的發展。附帶地,為了維持大量工業設施的水、電需求,一方面把已經屆臨極限的水資源左支右絀地挪用,另一方面只好繼續擴大燃煤發電,跟在台灣這樣危險地質條件的地方為了不足全國20%供電量繼續用核電。
至於在社會面向,大量補貼、優惠流向資本家,而忽視建構有效的社會照顧網絡與社會基層基本生存條件的確保;而為了維持表面上的競爭力,卻忽視財富所得的分配的不公平,一味把壓低成本的方向轉向勞工的薪資與應有福利,讓基層的經濟存活條件懸於資本家的利益,也把富者與資本家拱上了實質統治階級的寶座。
這些,在國家與社會的發展上都是不折不扣的噩夢,絕不該單純以民眾[仇富反商]來描述現今的情形。而看看企業與資本家們財產增長的幅度,對比社會上十幾年來沒全面配合物價檢討過的薪資,根本分不清我們的社會是不是真的是經濟不好,還是分配出問題。再說,面對許多已開發國家年經濟成長率也不過2-3%,真希望有人能告訴我們為什麼非得要達到6%不可,以致要繼續投資這麼多工業,犧牲這麼多環境與社會的需求,還是我們還在盲目追求那早已不復存在的,加工出口時期高經濟成長的妄想。
水、糧食、能源與穩定、安全的社會是未來生存的關鍵,然而,它們卻在維持高年經濟成長的要求下成了犧牲品,個人真心希望,這個噩夢千萬別在我們來得及反應之前就成了真實世界裡的災難。
- Mar 19 Sat 2011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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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台灣編輯部對環保署的回應
這篇文章在立報登出後,環保署在回應文章中,似乎頗不以為然。在此除呼籲環保署心平氣和看待批評外,也再稍微回應如下:官方代表三分之一表面看來是不高,但是官方的實質影響力可輕易超過三分之一;環保署雖然說遴選作業公開、透明,但環保署可透過遴選委員會的任命,而影響人選。另外,環保署認為有專家會議以及讓民眾在審查時可以登記發言,非「不能得其門而入」,但是若是民眾的意見沒有被實質的討論與處理,若是專家會議其實也沒有真正釐清問題時,那這就只是徒具形式而已(當然不是每個案子都這樣,而是當官方已有既定立場時)。而且,專家會議並不是很好的公民參與形式,其實民眾參與的權力被削弱了,民眾只能在會議起頭時發個言,不能直接參與討論;而環保署也將專家會議定義為只討論技術方面的問題,而環評案子裡牽涉的更多是價值的問題,是發展方向的問題,是討論替代方案以尋求發展與環保雙贏的問題,這難道不需要更多的公民參與以取得共識嗎?可是當專家會議結束,送到專家小組審查時,民眾在這方面的討論機會真的是很有限。當然,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有法律要求的時間壓力,但這也反映出環評制度確實如本文所言,有需要很大的改進之處。
- Mar 19 Sat 2011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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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的回應文
台灣立報11月15日刊登逢甲大學助理教授戴秀雄的「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上)乙文,針對部分與實情不符的投書內容,環保署已於11月16日主動發布新聞澄清,但立報續刊登「談環評的制度機能與運作條件」(下),渠仍避談環保署對蘇花改環評審查的澄清,逕自延續其不正確的論述內容,環保署除深表遺憾外,為免誤導民眾,特澄清說明:
一、環境影響評估雖為引進自國外的制度,但當初立法院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時,考量調和制度原始理想與國內特殊環境的問題,特別賦予環保署有強制開發單位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否決開發案的權力。但為了審慎行使「環評否決權」,同時建立環評公信力與專業的審議機制,在制度設計上,立法院也規定,成立環評審查委員會,且學者專家必須達總名額三分之二,目的就是希望委員會以專業審議作成集合的專業判斷。我國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共有21位委員,除環保署署長、副署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中5位委員是機關代表、14位是專家學者委員,均符合環評制度及規定。戴文認為「官方代表比例過高」,顯見該文作者對當初環評制度設定的精神並不清楚。我國環評制度賦予環保署審查及涉入審查結論執行的管制權責,遠較歐美國家的環評制度為強。歐美環評報告書審查由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評估報告及審查結論係供其決策時作重要參考,並未賦予環保署對開發案的否決權及開發單位執行審查結論的強制力。作者未鑒察及此,反而認為我國環評委員中於三分之ㄧ比例的「官方代表比例過高」,實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二、環保署聘任的專家學者環評委員,係由署長任命遴選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分別從公會、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推薦的專家學者中,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相關遴選作業公開、透明。環保署亦主動發布新聞說明遴選作業,該文所稱「民間專家學者委員之提名權掌握在官方手中」,並未準確描述遴選過程的開放性。
三、另文中所稱「開發案的申請者就是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時,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卻可以全程參與討論、影響決議,而此時民間團體卻是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在程序上的機會平等與武器平等可說是蕩然無存。」係對現行環評程序之誤解。蘇花改環評歷次審查會議中,民間團體登記發言結束後,進行最後討論及議決時,環保署均要求開發單位離席。但屬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須列席以備環評委員詢問,不應離席,例如蘇花改案的花蓮縣長及交通部人員未離席,即係因應此項要求。目前環保署的審查作業過程,如出現對環境影響程度的爭議,則可成立由權益相關各方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組成的專家會議,澄清事實或對影響預測的方法論與結果進行審查;民間團體在審查時可登記發言及推薦專家參與討論專家會議,例如國光石化案共成立了五個不同議題的專家會議。環保署公開審查資訊於網頁並建立上述參與機制,戴文不得其門而入的敘述係因偏執所見。
四、另外,戴文中指稱「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環保署長,在會前就已經公開表示特定案件通過的態度,就一個追求公正客觀的程序而言,這不是未審先判,早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嗎?」此一段話,雖以問號結束,但其中前半段卻做了不實的陳述,是畫把打靶。環保署長一向表示,必須尊重環評委員審查的獨立自主性。環評會議結論的做成如無共識則必須當場進行以密封姓名方式的記名表決,有許多案例用是表決的。表決前主席環保署長須要求開發單位針對委員及列席各方代表的陳述或質疑,逐項提出說明供委員作成判斷,主席不應亦不便說出,或暗示特定案通過的個人態度,更無庸說「公開表示」。對於蘇花改案,環保署為回應人道關懷的民意,主動發布的新聞也只是表示將加速蘇花改環評審查的行政程序,並無意圖影響委員審查及決定的意圖。作者戴先生後半段以問號結束句子,做污衊及影射式的不實陳述,係以自己的錯誤認知來誤導讀者。
一、環境影響評估雖為引進自國外的制度,但當初立法院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草案時,考量調和制度原始理想與國內特殊環境的問題,特別賦予環保署有強制開發單位執行環評審查結論及否決開發案的權力。但為了審慎行使「環評否決權」,同時建立環評公信力與專業的審議機制,在制度設計上,立法院也規定,成立環評審查委員會,且學者專家必須達總名額三分之二,目的就是希望委員會以專業審議作成集合的專業判斷。我國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共有21位委員,除環保署署長、副署長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其中5位委員是機關代表、14位是專家學者委員,均符合環評制度及規定。戴文認為「官方代表比例過高」,顯見該文作者對當初環評制度設定的精神並不清楚。我國環評制度賦予環保署審查及涉入審查結論執行的管制權責,遠較歐美國家的環評制度為強。歐美環評報告書審查由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評估報告及審查結論係供其決策時作重要參考,並未賦予環保署對開發案的否決權及開發單位執行審查結論的強制力。作者未鑒察及此,反而認為我國環評委員中於三分之ㄧ比例的「官方代表比例過高」,實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二、環保署聘任的專家學者環評委員,係由署長任命遴選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分別從公會、行政機關、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環保公益團體推薦的專家學者中,遴選具有環境影響評估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相關遴選作業公開、透明。環保署亦主動發布新聞說明遴選作業,該文所稱「民間專家學者委員之提名權掌握在官方手中」,並未準確描述遴選過程的開放性。
三、另文中所稱「開發案的申請者就是事業主管機關自己時,事業主管機關的代表卻可以全程參與討論、影響決議,而此時民間團體卻是根本不得其門而入,在程序上的機會平等與武器平等可說是蕩然無存。」係對現行環評程序之誤解。蘇花改環評歷次審查會議中,民間團體登記發言結束後,進行最後討論及議決時,環保署均要求開發單位離席。但屬開發單位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須列席以備環評委員詢問,不應離席,例如蘇花改案的花蓮縣長及交通部人員未離席,即係因應此項要求。目前環保署的審查作業過程,如出現對環境影響程度的爭議,則可成立由權益相關各方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組成的專家會議,澄清事實或對影響預測的方法論與結果進行審查;民間團體在審查時可登記發言及推薦專家參與討論專家會議,例如國光石化案共成立了五個不同議題的專家會議。環保署公開審查資訊於網頁並建立上述參與機制,戴文不得其門而入的敘述係因偏執所見。
四、另外,戴文中指稱「身為環評會議主席的環保署長,在會前就已經公開表示特定案件通過的態度,就一個追求公正客觀的程序而言,這不是未審先判,早就失去中立客觀的立場嗎?」此一段話,雖以問號結束,但其中前半段卻做了不實的陳述,是畫把打靶。環保署長一向表示,必須尊重環評委員審查的獨立自主性。環評會議結論的做成如無共識則必須當場進行以密封姓名方式的記名表決,有許多案例用是表決的。表決前主席環保署長須要求開發單位針對委員及列席各方代表的陳述或質疑,逐項提出說明供委員作成判斷,主席不應亦不便說出,或暗示特定案通過的個人態度,更無庸說「公開表示」。對於蘇花改案,環保署為回應人道關懷的民意,主動發布的新聞也只是表示將加速蘇花改環評審查的行政程序,並無意圖影響委員審查及決定的意圖。作者戴先生後半段以問號結束句子,做污衊及影射式的不實陳述,係以自己的錯誤認知來誤導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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