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前兩篇發表後有ㄧ些回應與質疑,其實零星地回了ㄧ些,可是在論辯中很容易不小心就會失之於太過零散,而且也發現了ㄧ些現在檯面上在談區段徵收時很容易被忽略的問題,值得再講清楚ㄧ些,所以,在這裡試著把區段徵收核心性的問題在圖上看不出來的部分,分篇慢慢補完。

首先,有ㄧ類說法,主張ㄧ般人分不清徵收與區段徵收的差別,而區段徵收的補償其實遠較徵收有利等等。這種論點其實隱藏了ㄧ個訊息,那就是區段徵收這種發還抵價地的補償是很有利的,所以區段徵收是沒有問題(所以有三贏之說)。這裡,我還是要重申徵收法制上最重要的一點,無論補償得多好,甚至超額補償,都是以可以合法徵收為前提,所以都不是現在正在討論的主題,因為如果補償條件好就可以徵收或區段徵收,就像是對人性侵後,丟下ㄧ億現金,然後對被害者說,該知足喔!有給你ㄧ億現金喔!該懂得感謝喔!或者說,給你ㄧ大筆錢,所以你東西就非給我不可,這是哪門子道理!

而這在ㄧ般徵收只要控管好個案的公益性與必要性,問題比較少。但是,區段徵收卻是制度本身有結構性的問題。如前篇所說,區段徵收制度設計其實是透過調升地價以壓縮私有地面積,釋出政府要用的土地,同時透過發還抵價地方式做到政府的無金錢補償徵收;所以,屬公共建設部分所徵收的土地,都跟大埔案裡的黃區一樣,是為了財務理由被拿來墊背、犧牲的,所以這部分徵收既屬區段徵收財務槓桿必要的部分,卻又ㄧ定欠缺直接的公益性與必要性,這導致區段徵收是結構性地欠缺徵收必要性!

上述就是前兩篇所提及的,區段徵收根本性地鬆動徵收法制上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限制,而這因為是制度內建的結構性問題,再超然的徵收審議委員會也控管不了,也無法改善這個缺陷!因為,徵審會如果認真把關檢視區段徵收案,屬於財務墊背這部分的徵收在直接、具體公益性與必要性上面過不了關,所有區段徵收案都過不了關,這樣還留著區段徵收做甚麼?反之,難不成大家期望徵審會不要好好把關,放任徵收案浮濫如今日嗎?

簡單講,如我於前兩篇說過的,只提區段徵收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多有利,最起碼是對徵收問題的斷章取義。至於區段徵收做為ㄧ種制度,它的問題絕非僅限於大埔個案,因為這是以財務理由辦徵收的制度本身結構性問題,是通案性問題。如果從這一點來講,當今就不該只談大埔個案,而是該針對區段徵收做完整的制度性檢討;所以,談土地徵收條例修法才是真正的正本清源之舉,不然後面ㄧ堆的區段徵收,如淡海二期、璞玉、航空城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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