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土地徵收條例修法也一年了,卻忙得連把徵收系列第四篇,對土徵新法的評論都還沒寫,就連著爆發文林苑案,A7預標售案一直到釋字709號的出現,真是完全追不上時事的發展。幸好,只是事件發生多,但是本質都還是圍繞著徵收跑,而政府似乎也沒因為土徵條例的修法而緩下徵收的腳步。因此,把去年底在政大圓桌論壇所做演講的簡報檔先拿上來充數,其實該談的觀念在前面幾篇關於的文章多多少少都點到,只是在這裡更強調為什麼要避免徵收的價值觀面向。而其中還有一個重點或許是政府最不喜歡聽的一點,那就是不管名義上是不是叫做徵收,憲法上徵收的認定是依照個案事實是否符合憲法上徵收概念來做成的,因此,區段徵收絕不會因為是種開發方式就不是徵收,必須受最嚴格比例原則的限制;相較之下,在大家已經抗爭一年多以後,事理已是如此明白的時代,還能把徵收,甚至是超大規模的徵收當成業績或事功,我只能說:無恥已極!

以下是檔案連結:

 

https://docs.google.com/file/d/0B4ImVJn_U0L8VE1BblY0ajhDeEk/edit?usp=sharing

 

其實這一陣子,另外發表一篇關於都市計畫法律性質與效力特性的文章在律師界的期刊,還有一篇發表在研討會關於公用地役的文章,兩篇都比較學術性也比較長,就晚點再找時間看看怎麼處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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