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召開的產發會議在一片環保團體與勞工團體的抗議聲中落幕,對大多數人留下的印象,大概就是工資15K的糾紛搶走了絕大的注意力,但是其他勞工議題與環境議題,其影響之深遠絕不小於勞工薪資問題,卻反而沒在主流媒體的關注之列。此中最重要者,大概算是環評制度即將面臨的變革吧。
從產發會前某大企業主所發言論,認為環境保護的要求造成經濟、產業的障礙,到產發會要把環評的否決權取消並將環評權限移至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浮著一股耐人尋味的氣息,委實讓人難以釋懷。姑且不論產發會前後,產業界與政府相關部門對於環評問題的看法與會議結論的脈絡關聯如何,環評制度的任何變革,實際上仍是我國在制度面是否能夠確保最低標準永續發展的支柱,令人無法不正視之。
環評之所以重要,實出於預防原則,蓋環境的破壞一旦發生往往難以回復,不能事事等實害浮現了再來善後,因此在人類有限的知識內要盡量事先評量可能的環境風險,避免不必要的冒進,同時也強迫開發者將環境因素納入成本考量中,而不是可以純靠毒物、污染標準這些已知的被動式控管來保護民眾的健康、安全與環境。也因此,個案性的EIA甚至發展至SEA(政策環評),以由更高的政策觀點對其下具體個案也能間接發生控管、預防的效果。
嚴格說來,我國環評制度原從美國EIA導入,而無可否認地,在國外立法例上,EIA原本並非由環境主管機關,而是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另一方面,以環評通過之結果做為開發行為許可之前提,亦屬我國環評制度的特色。然而,將環評程序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並使環評結論只具建議性,其實依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面對其主管、推動業務相關之事業上,能夠充分認知環境成本、課題之重要性與堅守平衡兼顧環境需求之原則;換言之,只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眼中只有自家要推動的政務與事業,而根本沒有將環境議題內化於其決策之核心中,則在此種情形下將環評權限由環保主管機關如先進國家般移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豈非跟找鬼開藥單一般。此點衡諸環評法立法之初,或即出自於對於我國政府長期偏重經濟發展,難期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恪守兼顧經濟與環境平衡之原則,故將之設計成如司法作用一般的獨立審查制度,並賦予如專業(監督)審查般的否決性效力,即不難明瞭。
其實,環評不是不可以跟國外一樣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懷抱,也不是一定非要具有否決效力,但是在目前的時空條件下來看,沒有其他牽制性制度設計的輔佐,卻更像是要把環評制度給架空。如此這般,讓人真想問一聲,經濟發展不計入環境成本,以犧牲環境作為利基,豈不是跟壓榨勞工應有權益去成就企業主的利潤類似,表示這樣的事業其實是不夠具有競爭力的;這樣,真是環境妨礙了經濟嗎?

本文乃應看守台灣之邀所撰,原載於立報。

立報連結如下: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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