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報載,國民黨團擋下了立委翁金珠對我國核子損害賠償修正的提案,理由是提高責任金額跟拉長求償年限容易引起覬覦,以及政治操作。閱後差點拍案!

其實這問題我在多年前就發表過一篇論文。起碼以個人之見,以台灣的條件要玩核能卻對核災害的損害賠償只準備這樣子,無異拿人民生命財產開玩笑,這有違國家對人民生命財產的保護義務,而有違憲之嫌。

那我們的核災損害賠償到底是怎麼樣?據我所知,最早只有七億台幣,約略在二十年前調整到二十一億,十年前再調整到今天的四十二億元。看起來很多,但是,重點在於,在這四十二億台幣依法是台電賠,賠完以後,一方面法律並未要求提高台電的投保額度,另一方面國家將不負擔超過四十二億外的損害賠償。換一句話來說,只要損害值超過這四十二億,超過部分人民根本不能求償,也就是會變成白白死去,白白生病,白白受損,而不會有人理你。

試問,這樣對嗎?就算核子技術相對安全,以台灣人口密度之高,核一、二廠鄰近人口之多,一旦成災的災情絕不是地廣人稀國家可以比擬,怎麼可以這樣處理?這是用不負責任的態度玩核電!

當年我曾在某場合質疑(一)直接賠償金準備額要提高到百億台幣以上(這是反應爐經營人該準備的部分),(二)台電應該提高投保額度到百億台幣以上,(三)國家既然核准使用、營運反應爐,就不可以賴皮不負責,必須建立台電賠償完畢後,不足額部分如何由國家吸收、負擔的機制。

有趣的是,當時台電主張我國人均所得水準來看,只要準備到跟波蘭相近就好,所以這個準備額度很夠了;而如果提高投保額,台電沒這個錢,會經營不下去。至於國家責任部分原能會、經濟部跟行政院從未表示任何想改善的意思。

其實,這也不是正好讓大家看到,所謂核電成本低是怎麼低出來的,是因為省下巨額應該花的錢,是用不負責任的方式壓出低成本來的。事實上,英國曾經開放讓民間經營核電,民間業者經營一段時間後,最後卻紛紛要求國家收回直營,為什麼?大家從上面應該不難猜到,在負責任的經營方式下,核電營運成本(例如投保、賠償準備金的備便)的壓力可以多大。

我很高興終於有人看到這個問題,把它拿出來處理。不然這幾年下來,在這個問題上已經讓我徹底失望。

其實這問題細節很多,無法一一細講,我試著把當年的論文提供出來,大家可以自己看。不過,因為是論文,硬邦邦喔:P

該文請可以先注意頁碼10-13,核災責任種類在14-16,責任範圍在16-17,至於19頁以後(特別是24至28頁)是對我們的核災損賠法制的分析與批評。

論文連結

至於其他國家相關準備金、投保保額多少,網路上不難查到,雖然我文章中有提到一些,還是請大家可以自己做點功課,就會知道這檔子事情有多離譜。

因此,林益世所說的顧慮,絕不是可以拿來塘塞,好遂行不改善核災損害賠償制度的。因為,妥適的核災損賠制度是核能運用的社會責任,是在保護人民生命財產的最後底線(動用到這個,表示已經出事了,只是亡羊補牢),事涉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國家有保護義務,若怕有心人利用制度弱點,那就把配套制度設計好,絕不可以拿這種理由拒絕修正核災損賠制度。

除非完全停止使用核能,不然核災損賠制度的妥善化是人民必須徹底堅持要求的。因此,雖然我平日不喜沾惹政治,我仍然要呼籲核災損賠的改善應該是跨越政黨、所有政治人物都該扛負的義務,我們應該要求所有政治人物對此點表態;而就本次事件來看,如果國民黨真的認為核災損賠真的毋須改善,請明白跟全民大聲說,不要用隨便的理由搪塞,也別用小動作了。然後大家該想想,是不是該是不讓國民黨擁有立院席次過半的歷史時刻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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