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反國光石化,環團拒絕接受國光石化環評以[有條件通過]的結論。對很多人來說,這句話不就表示我給你過,但是附帶一些限制(條件)嗎?中文的理解上來說,對!但是,就法律上來說,這不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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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溼地我沒拍過,上面是王功,下面的是大安,氛圍與調子有點接近。

我很好奇,如果這樣的海岸濕地有條件通過環評,要蓋工廠,可以附上讓工廠消失不見的條件嗎?

大安海岸.jpg  


有些人會擔心,過去有條件通過的案子,事實上就等於過了,因為所附條件沒做到也沒人在管的。我們得承認,這確實是個問題,但是,可曾有人問過,誰來管環評結論所附加的[條件]沒做到的後果,而這個後果該是甚麼?

其實,這個問題是個法律問題,也就是法律上到底[有條件通過]是甚麼意思的問題。

環評結論是環評程序的終結結果,性質上跟許可沒有真正的不同。它在法律性質上,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特徵,也就是(1)由行政機關針對(2)公法上事件所作成,(3)單方面(4)對外(5)直接發生(6)拘束力的(7)具體、(8)個案性決定;換言之,它是個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九三條第一項,行政處分不是不可以附帶條件,但是僅限於同一條第二項的那五種,也就是(1)期限、(2)條件、(3)負擔、(4)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與(5)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那麼,我們這裡的[有條件通過]就是附加了條件的行政處分嗎?這就大哉問了,因為不盡然如此!

所謂的條件有一個很重要的特徵,那就是,當這個條件沒被達成的時候,被附加的這個行政處分會直接、自動失去效力,而(3)(4)(5)三種都沒這種強大的效力。所以,如果過去[有條件通過]環評的案子的[條件]真的是法律上的這種條件,那其實倒也很乾脆清爽;因為一旦條件沒做到,這個環評結論就失去效力,開發案也就成為非法狀態,理論上必須停止開發、營運,甚至是回復原狀。

(以下我追加個例子幫助大家了解:)

例如環評決議讓國光石化可以在彰化溪州設廠,但是因為周邊都是良田與花卉生產地,必須在廠區四周除了法定隔離綠帶外,額外另找一塊地做生態補償措施,或是以地價抵付生態補償措施。如果這個[條件](其實正規用語叫做附款)的性質是負擔,國光沒達成的話,對環評結果的效力沒改變,只是政府可以就國光應達成的事項強制執行;要是這被認定是行政程序法第九二條第二項的條件,那國光沒做到的話,這個環評結論也跟著失效。

在行政爭訟上,要判斷個案中到底被附加的是條件或是負擔,這是最重要的關鍵。

但是,我們放眼過去這麼多件附條件通過的環評案,真的哪件是這樣的嗎?環評結論若是不想讓附加的限制影響該行政處分的效力,那這個被附加的限制就成了法律上所謂的負擔,而負擔應該長甚麼樣才有意義,如何迫使開發者履行負擔,其實是另外一回事。如果這樣來說,這種所謂的[有條件通過]在法律上到底是行政處分被附加了條件還是負擔,恐怕就成了不清不楚的東西。我們也因而可以說環評主管機關操作環評是在執法,可是卻連到底自己所作成的行政行為該如何正確稱呼都出問題。

再說,到底一個環評結論可以附加些甚麼樣的條件或負擔也是個問題。就拿這次國光石化環評前流傳的說法來瞧瞧:

(一)附加的條件或負擔可以是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權利或義務嗎? 以碳權來說吧,管它國光營運得取得民國幾年時候哪個廠的碳權,要先釐清的一點是,台灣哪部法律規定有碳權這東西,以及碳權分配、移轉甚至交易?這可不是可以直接端著國際公約執行的,如果沒有國內法規定,憑甚麼環保署或環評結論可以要求國光石化去執行一個法律上不存在,也無法履行的義務?環保署與環評大會哪來這樣的權限呢?換言之,這種要求除了在法律上是種天方夜譚外,用來唬唬民眾也就算了,若真的敢執行,擺明根本違法。

(二)如果像不少人猜測的,環評開出國光做不到的[條件],逼國光放棄或不能營運,那又如何呢?其實這在法律上也是不通的!為什麼?公法上的天王條款比例原則(參考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要求,行政機關追求公共利益因而要求犧牲民眾私人利益時,不能在追求的公共利益與犧牲的私人利益間顯失均衡。而准許的行政處分若要加掛條件或負擔,這個附加的條件或負擔就不能如此誇張地到達讓主處分被架空(也就是實質讓這個核准的許可成為無意義),這就成了有意刁難,這樣附加條件或負擔是違法的;因而,我們必須轉換這樣想,如果附加的條件或負擔純屬刁難,這是法所不許;反之,如果附加的條件或負擔就環境來說是必要的,但卻會讓開發者經營不下去,那表示這案子也沒有核准的餘地,那又何必假惺惺地[有條件通過]呢?

老實說,我認為該是好好檢討台灣整個環評制度的時候了,這種莫名其妙的[有條件通過]只不過是環評怪現象之一,其他像是不斷補件修正,好像在為開發者護航,或是如何決定一個案子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等問題,都不是環保署一句依法行政就可以杜天下悠悠之口的。

以下我列出前一篇曾刊在立報,談環評制度問題的文章連結,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一下,也想想你心目中理想的環評該是甚麼模樣。至於環保署的回應,我是懶得回應,因為人家在談環評制度的應為狀態是怎樣,他們卻在強調依現行法辦理,根本沒對上我的論點作討論,算是各說各話,也只好就算了。

http://hhtai.pixnet.net/blog/post/5061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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