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的旗幟與標語是專案小組跟大會審議灣寶案最明顯的景象,而夾雜在旗海的一片土地正義與反開發之中,有幾片反徵收的牌子卻是真正這事件核心中的核心。

老實說,區審會不審徵收,那是徵收審議委員會的權限。但是,來區審會爭議這個開發案效果是一樣的,因為只要不開發,就不會徵收土地。但是,這也引起一個疑問,那就是,如果不徵收土地,這個開發案會被如此地抗爭嗎?憑良心講,依照台灣的民情,我不確定!


從這個疑問出發,可以看到灣寶案是個有多層次及多重意義的案件;也就是同時包含了直接與農民切身權益相關的土地徵收,以及在優良農業區進行工業開發的疑慮,這是國土規劃運用問題。國土規劃及運用的問題在開發案來說是恆常存在的,但是只要不動用徵收,第一個問題卻未必出現,而第一個問題一旦出現就立刻觸及人的尊嚴問題。


談灣寶案,其實這兩個層次都必須談,只是我對這案子所用的土地取得方法[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很有意見,先來談它,因為依我來看,這是個吃人的制度!而且它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台灣特有種!


甚麼是區段徵收?表面上看這是一種用來一次大量取得土地以進行公共建設的強制性行政措施,那它跟普通徵收有何不同?土地法教科書上可能可以告訴你一大堆,國家考試或是證照考試時你也可能寫上一堆,但是,對我來說區段徵收和普通徵收本質上截然不之處在於下面兩點:


第一、普通徵收受限於只能徵收必須使用的土地,沒用到的一律不得徵收,若是有土地日後不再用到則必須返還原地主;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則是自始會預留40%-50%要發還的抵價地,用來分配給被徵收土地的地主折抵該發的補償金,若還有剩餘土地可以標售賺錢。從這裡可以明顯看出來,抵價地式區段徵收在設計上的存心不良之處,因為這是自始浮濫徵收不需要的土地(如果都有用到,還有可以發還跟標售的嗎?),一方面已經違反徵收法理,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對徵收的限制,另方面等於放手讓政府機關炒地,靠土地增值產生的價差來發還抵價地,因此只要地價漲幅達到100%,發還正好50%徵收總面積抵價地,原地主將領回面積縮水一半大小的土地,而政府將不用準備分毫的補償金!


第二、因為徵收後又有發回抵價地的動作,又有剩餘土地標售,導致採用抵價地式區段徵收的土地當土地不再用到時,事實上無法依照憲法上的徵收法理退還土地給原所有權人,而土地徵收條例更是明訂區段徵收不得撤銷、收回。這也破壞了徵收的目的綁定特性,變相讓政府可以保有以徵收取得之不再需要土地。


從上面看得出來,抵價地式區段徵收把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問題矮化成純粹以金錢計算的價格問題,也完全是為了歡迎行政權大規模使用,在本質上除了沒打算限制徵收,反而是積極地擴大徵收範圍。試想,如果說這樣子對民眾來說接受度較高,因為可以取得漲價後的抵價地,則一方面人跟土地可能有特殊情感,我不一定要去換一塊更有價值的土地,另一方面如果強調這種做法民眾比較能接受,那為什麼還是要用強制力,而不改採購地或聯合開發方式,這還是先搶你土地,再來告訴你要有感謝心,因為發還漲價土地?再說,補償公不公道,是產生在土地已經被徵收後的事,不先限制土地徵收的浮濫,卻淨談補償,這制度設計的心態跟價值觀實在可議。


灣寶案後找了徐老師跟詹律師,把我的想法跟他們換了下意見,希望可以找到適當的機會對抵價地式區段徵收進行釋憲。


否則,即使今日灣寶案取得一時的勝利,其他人、其他地方還是隨時飽受區段徵收的威脅,不如此,無法治本呀!

 

延伸閱讀:

http://sjhsu51545.blogspot.com/2011/04/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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