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很多人都會很驚訝,為什麼符貿協議的問題扯到憲法位階去,而這背後躲著的關鍵性觀念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由於針對這部分我在FB用條列的方式已經寫過一些,但是一方面考量大概很多人看到法律保留這四個字就傻眼了,而另一方面也有一些留言提問的回答也需要法律保留觀念做為基礎才能講,所以決定抽時間先把甚麼叫做法律保留的基本觀念,試著用非法律人也能看懂的方法寫寫看,好讓大家可以有個了解。

所謂的"法律保留",用白話來講,就是這事保留給法律來管,更白一些就是:你們都讓開,這事讓專家(法律)來!

而在這意涵下,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件事必須由法律規定,結果卻沒用法律規定,那就是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那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結果是甚麼呢?瞧瞧憲法第23條,這下事情大了,因為這是違憲的!

其實,如果法律保留原則的觀念光這樣講,實在太粗慥了,可能造成誤會,所以下面試著把一些其中的綿綿角角分幾篇,把適合非法律人了解的部分講得清楚一點。

首先,從法律保留的基本思考出發。

法律保留原則的出現,是從英國大憲章以來漫長法治主義發展的結果,而在十九世紀末期開始逐漸精緻化下來的概念,但是在本質上卻是十八世紀後半葉民主革命思潮以來,民主制度下不可缺的法制夥伴。為什麼會這樣?簡單地講,民主並非只是單純分權,然後讓民意可以進一步以各種方式的自決就好,而是夾帶防止國家機器總攬政治權力得以為所欲為的觀念在內,而用來綁住國家機器的繩索就是整個法規系統(上自憲法,下至命令、規則)。換句話說,如果民主的制度如果沒有搭配法治(請注意,不是rule by law, 而是rule of law喔!兩個可是差很大的!),讓國會可以決定、控制行政權行使公權力的時機與狀況,根本落實不了民主。然而,行政權每天要解決一大堆事務,千變萬化,必須留點彈性給行政權作權宜應對的空間,所以也不能綁太死。由這裡,國會必須能控制國家機器運作重要性事務的決定權,卻不能凡事鉅細靡遺地管,於是就必須區分哪些事務非得國會才能決定,剩下哪些事務可以用以法律授權的方式留給行政權去自己做有限的決定。這就是法律保留觀念的起源與背景思考,但也直接標示出法律保留的重要性,因為法律保留原則所拉出來的行政權界限原來就是憲法上的最重要底線,低於這條線,就是違憲!

PS.注意到了嗎?命令(行政命令)也是法規,但是卻不是法律!以憲法與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稱為法律者,指的是國會三讀通過的國會法律喔!大家平常在說的法律,尤其是公務員最熟悉的、最常執行的通常都是命令跟規則,而這些原本不是法律的規範在這種不精確的辭彙運用下都被當成了法律。(所以在法律條文上措詞會清楚區分法律還是法規,以區別是否包含法律以下的命令)

我想,到這裡為止應該有人應該已經嗅出來,法律保留原則的思想不就是依法行政嗎?是的!正是如此!

法理上,依法行政被兩根支柱撐著,一根叫做法律保留,另一根就叫做法律優位。兩個原則違反其中任何一個,都導向違憲。不過這邊先只談法律保留,免得談到開花。 :P

簡單歸納,法律保留原則在現實生活裡的意義,主要在於,形式上任何涉及法律保留的公權力行為都要直接以法律為依據,或是以經過法律授權所制定法規命令為依據,才可以起碼地"合法"動用公權力。因此,進一步問題便在於,如何判斷甚麼時候、甚麼情況下要法律保留,甚至到底在何種情形下,立法者是否可以授權行政機關自己制定命令後執行,就成為實務上與法理上最重要的關鍵,其實也是這次服貿協議憲法爭議的關鍵之處。至於這一點上頭如何判斷,甚至常成為初學行政法、憲法學生以及公務員在思考實務案例時發生錯誤之處,就留給下一篇寫了。

以下我先把這一次事件相關重要的法理性論述依照出現時間序把連結列出來:

中原大學徐偉群老師的分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319/35710060/

中研院黃丞儀老師的分析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103/article/1129

至於台大蔡宗珍老師那篇討論極為詳盡,也是直指本次涉及違憲問題,可惜不知如何做上連結放在這裡,因此只能先推薦可以去找蔡老師那篇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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